时间:2020-04-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继续教育创新发展,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日程,切实履行好主管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逐步实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一)推进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 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规定,继续教育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公需科目由市和区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将“学习强国”纳入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 从2020年起,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19年(含)以前所修学分计入现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学时取得方式及认定办法 1.公需科目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通过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和“学习强国”完成,其中“学习强国”当年完成2000分以上的可折算公需科目10学时,不足2000分的不折算学时。 2.专业科目学习。一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通过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学习不少于20学时;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其他学时的学习;三是可以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通过参加其他形式的学习活动取得相应学时,具体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科目其他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办法: (1)培训进修类。由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登记,每天折算不超过8学时。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每项(篇、本)计10学时。 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学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认定,并统一计入市人社局继续教育学习系统。 3.专业科目学习不足60学时的,需要通过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完成。 (四)改进学习考试方式,完善监督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学习考试方式共有三种:电脑端(PC)、移动端(APP)和集中定点网上考试,由个人选择考试方式。
三、优化报名考试流程,降低相关费用 1.选择电脑端(PC)、移动端(APP)继续教育学习考试的,个人在电脑端(PC)和手机端(APP)登录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点击选项即可完成报名、缴费、学习、作业和考试。公需科目免费,专业科目费用每学时1元,完成专业科目学习考试总费用不超过30元。 2.选择参加集中定点网上考试的,个人在网上完成报名、缴费、学习和作业,根据考点安排选场考试,学习考试费用为30元。 3.人社部门不收取任何继续教育费用,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直接网上向网络公司缴费,所有资金用于支付网络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 四、学习教材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继续教育学习教材统一使用电子版,由网络学习平台免费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实行网上管理,完成规定的学时学习,经考试合格,网络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打印。 五、设置集中现场网上考试考点 市直设立4个集中现场网上考点,分别是教育考点、卫生考点、淄博职业学院考点和山东理工大学考点。教育和卫生考点负责本行业集中定点网上考试,山东理工大学负责本考点原渠道人员集中定点网上考试,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集中定点网上考试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集中现场网上考点,负责本区县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定点网上考试工作。 六、委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淄博职业学院)承办继续教育相关具体工作 继续教育日常业务工作由淄博职业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市人社局负责监管。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由淄博职业学院办理,同时负责承办投诉建议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312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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